关于第63638747号“潘安湖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
来源: | 作者:law-唐邦知识产权 | 发布时间: 936天前 | 2926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63638747号“潘安湖”商标(以下称申请商标)注册申请不服,向商标局申请复审。

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,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;申请人放弃部分商品/服务项,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,故商标局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/服务项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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