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63638747号“潘安湖”商标(以下称申请商标)注册申请不服,向商标局申请复审。
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,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;申请人放弃部分商品/服务项,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,故商标局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/服务项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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