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第69****51号“高远教育HIGHFAR EDUCATION及图”商标(下称申请商标)注册申请不服,委托我司(邦唐邦(北京)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)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。
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认为,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、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、呼叫、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,未构成近似商标,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,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,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。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