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请人委托我司(权唐(重庆)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)对第17****75号“荣臻”商标(下称争议商标)提出无效宣告请求,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,现已审理终结。
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,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、摹仿他人商标,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,主观恶意明显,不具备商标注册应有的正当性,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,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裁定: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