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第69****28号“幸福西饼”商标(下申请商标)注册申请不服,委托我司(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)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。
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认为,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、九、十、十三、十五至十八整体有所区分,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,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。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。